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發表時間:2021-04-14 00:22作者: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辦計財〔2021〕8號 為指導各地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促進農業高質高效發展,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我們制定了《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3月12日 下附”意見“內容 ——————————————————————————————————————————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要求,以滿足億萬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將育秧、烘干、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通過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重點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范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拋)秧機、重型免耕播種機、玉米籽粒收獲機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的新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產品。二是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制定發布全國補貼范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各省(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東省農墾總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可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 2021年起,各省要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確定后,各省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將納入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標。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各省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 在資金使用方面著力探索創新方式。組織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選擇部分有條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創新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補貼方式,提升農民購機用機能力。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鑒定、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省要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組織所屬或指定的農機鑒定機構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省要依托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省要全面貫徹本通知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省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2021—2023年實施方案,并抄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要求、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詳見附件1-5。
附件:1.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2.2021—202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 圍 3.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 行) 4.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5.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 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中央財政資金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全國補貼范圍”)為15大類44個小類172個品目。各省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本省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高端、復式、智能產品納入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加大補貼力度。按年度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除出補貼范圍。全國補貼范圍可針對各省提出的增補建議進行調整,具體工作按年度進行。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繼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水稻育秧成套設施裝備、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等,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列入補貼可以突破全國補貼范圍。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總體上繼續按有關規定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 進一步擴大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范圍,新增品目由農業農村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通知,采信認證結果工作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規范實施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結果和采信過程管理,相關農機產品應當開展基層評價,并通過省級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組織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有意愿開展的省份經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制定發布全國補貼范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各省可在此基礎上優化參數及增加分檔,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實行降低補貼標準的機具品目單獨分檔測算補貼額。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各省可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確定后,各省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有關情況將納入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標。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省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收獲機單機、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各省應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資金出現較多缺口的省份,應及時下調部分機具的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墾區)補貼標準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各省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對省屬管理體制的地方墾區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的補貼資金規模,由省級財政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農墾主管部門協商確定,統一納入各省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其他市、縣屬地方墾區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按所在市、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選擇部分有條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創新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補貼方式。申請試點省份經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省級財政應當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四、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辦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2021—2023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15大類44個小類172個品目)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圓盤犁 1.1.3旋耕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耕整機 1.1.7微耕機 1.1.8機滾船 1.1.9機耕船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筑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精量播種機 2.1.9整地施肥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營養缽壓制機 2.2.3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3.3甘蔗種植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2.4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3.3.3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3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4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4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4.3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4.3.1棉花收獲機 4.4果實收獲機械 4.4.1果實撿拾機 4.4.2番茄收獲機 4.4.3辣椒收獲機 4.5蔬菜收獲機械 4.5.1果類蔬菜收獲機 4.6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4.6.1采茶機 4.7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7.1油菜籽收獲機 4.7.2葵花籽收獲機 4.8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8.1薯類收獲機 4.8.2甜菜收獲機 4.8.3甘蔗收獲機 4.8.4甘蔗割鋪機 4.8.5花生收獲機 4.9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9.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9.2摟草機 4.9.3打(壓)捆機 4.9.4圓草捆包膜機 4.9.5青飼料收獲機 4.10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10.1秸稈粉碎還田機 4.10.2高稈作物割曬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1.3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重力清選機 5.2.3窩眼清選機 5.2.4復式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5.3.3油菜籽烘干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玉米剝皮機 6.5.2花生脫殼機 6.5.3干堅果脫殼機 6.5.4剝(刮)麻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微灌設備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喂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投飼機(含投飼無人船) 10.1.3網箱養殖設備 10.2水產捕撈機械 10.2.1絞綱機 10.2.2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廢棄物料烘干機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挖掘機械 12.1.1挖坑機 12.2平地機械 12.2.1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卷簾機 13.1.2熱風爐 13.2食用菌生產設備 13.2.1蒸汽滅菌設備 13.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1養蜂設備 15.1.1養蜂平臺 15.2其他機械 15.2.1驅動耙 15.2.2籽棉清理機 15.2.3水簾降溫設備 15.2.4熱水加溫系統 15.2.5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6水井鉆機 15.2.7旋耕播種機 15.2.8大米色選機 15.2.9雜糧色選機 15.2.10甘蔗田間收集搬運機 15.2.11秸稈膨化機 15.2.12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5.2.13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5.2.14沼氣發電機組 15.2.15天然橡膠初加工專用機械 15.2.16有機肥加工設備 15.2.17茶葉輸送機 15.2.18茶葉壓扁機 15.2.19茶葉色選機 15.2.20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5.2.21果園作業平臺 15.2.22果園軌道運輸機 15.2.23秸稈收集機 15.2.24瓜果取籽機 15.2.25脫蓬(脯)機 15.2.26蓮子剝殼去皮機 15.2.27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設備
附件3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一、補貼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2.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其中,屬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臺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鑒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3.已在本省由鑒定機構實地檢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鑒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專項鑒定產品對應的品目: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 2.專家評議。邀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等方面和產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組成專家組,按照產品條件,對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進行評議,初步選定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并提出產品所屬機具品目及對應的大綱(包括專項鑒定大綱及其修改單,屬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還應包括其對應的推廣鑒定大綱,下同)建議。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3.審定公示。經集體研究審定后,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發布實施。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補貼品目、產品名稱及對應的大綱。原則上,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種類范圍應每年**季度公布,并按年度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可按年度調整。具體由各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周期、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證書有效期等確定。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后,按該專項鑒定大綱進行鑒定的產品,其補貼資質最多可延長至其鑒定證書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補貼機具分檔與補貼額測算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的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和投檔等工作總體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開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補貼機具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緊緊圍繞機具的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集體研究確定專項鑒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屬全國補貼范圍內、現行農機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的專項鑒定產品,應在同類產品分檔參數基礎上,增加有關創新性指標參數,并單獨分檔。 (二)補貼額測算。測算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定額,其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測算。對于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審計。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補貼機具投檔。組織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投檔,對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專項鑒定產品,投檔時應同步上傳農機試驗鑒定證書(鑒定類型為推廣鑒定)。對超范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三、實施管理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的補貼實施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并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體研究的事項,要有包含參會人員發言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或意見。 (二)及時公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公開資金規模、實施區域、操作程序,以及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強化誠信建設。組織自愿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并監督其履行承諾。 (四)做好進度調度。對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按品目及對應的專項鑒定大綱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五)開展抽查監督。委托有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定比例的補貼產品抽查核驗,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各省要結合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適時提出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建議,推動將相關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提出新增相應機具品目建議。農業農村部將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附件4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范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并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后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后,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后公布試點產品。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兌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資金規模。新型農機產品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于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00萬元; 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年度試點資金量由各省結合資金供需情況自主確定。 (二)補貼標準。補貼額由試點省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確定,新型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兌付方式。原則上按照“先使用后補貼”方式兌付資金,新型農機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作業量、成套設施裝備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方可兌付補貼,具體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可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執行,也可采取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實好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時,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條件審查。充分利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鑒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產品鑒定情況審查。規范參與試點的成套設施裝備生產企業基礎條件,保證其能夠為購機者提供產品加工、建設、安裝等服務,具備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 (二)強化企業誠信。加強試點產品生產企業誠信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排查,嚴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參與試點。組織自愿參加試點的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風險提醒。要公開試點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的方式,提示農民群眾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四)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咨詢、鑒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開展成套設施裝備資金兌付前核驗和資金兌付后抽查工作,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五)做好進度調度。對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各省要結合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制修訂相應的農機試驗鑒定大綱,制定發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及補貼辦法,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創造條件。農業農村部將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
附件5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 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一、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 (一)新型農機產品。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新型農機產品)》(格式見附表1)。 (二)成套設施裝備。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加快畜牧業、設施種植、水產養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建設標準規范;四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五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成套設施裝備)》(格式見附表2)。 二、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 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備案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農產品穩產保供、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環節和貧困丘陵山區農機化水平等,是否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貼機具資質;二是備案品目涉及的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照片、型號、已有產銷量、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等;三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臺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戶與企業);四是風險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信息公開等;五是遴選決策過程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備案表》(格式見附表3)。 三、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 年度備案工作原則上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說明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的品目是否屬于高端、復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的產品,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并圍繞上述特征作出具體說明;二是按調整后補貼額測算比例測算補貼額情況及過程,包含相關檔次平均銷售價格獲取情況等,其中,品目屬于通用類機具的,應說明測算后的補貼額是否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是否在20%以內;三是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前后的補貼額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格式見附表4)。 四、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 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試點區域,全省范圍還是省內部分地區等;二是試點機具,具體機具種類等;三是試點內容,具體資金支出創新方向、信息化系統等相關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臺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戶與企業);五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備案表》(格式見附表5)。
附表:1.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新 型農機產品) 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成 套設施裝備) 3.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 備案表 4.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 表 5.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備案表
附表1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新型農機產品)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備注: 1.本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填報,報送前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2.本表一式四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各留存一份。 附表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成套設施裝備)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備注: 1.本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填報,報送前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2.本表一式四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各留存一份。 附表3 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備注: 1.本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報送前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每行填寫1個品目。 2.本表一式四份,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各留存一份。 附表4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備注: 1.本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填報,報送前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每行填寫1個品目或檔次,品目數量累計不超過10個。 2.本表一式四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各留存一份。 附表5 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備注: 1.本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報送前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2.本表一式四份,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農村司各留存一份。 |